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