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