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