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