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