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