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