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