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