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