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