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