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