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