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