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