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