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