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