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八条有效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