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九条有效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