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鉴定条件与鉴定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技师鉴定:(一)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满十年或者累计满十五年并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的;(二)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三)获得省级或本市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