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优先提供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优先安排配套资金;经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可以提高内销比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