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收购、租赁或者以合资、合作等形式改造国有或者集体亏损企业,允许被改造企业转产;经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可以提高内销比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