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救济。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一)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养;(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