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救济。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

(一)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养;

(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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