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