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