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