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