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