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