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