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对代表视察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