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