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九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审议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