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八条已修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