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