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