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