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把水土保持纳入干部培训和公众教育内容,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