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把水土保持纳入干部培训和公众教育内容,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