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