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