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第四十七条有效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并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