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