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