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