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