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水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