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保证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效益发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