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

在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地埂植物带、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