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黑土地保护、坡耕地改梯田、侵蚀沟道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