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保护地表植被,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封育保护制度,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在封育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