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较轻,但水土流失潜在危险程度较高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